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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2 年度南區法律座談會(以執行拘提管收實務為中心) 提案二
座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
座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執行機關得否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管收尚為未成年人之義務人?
提案  二: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規定,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之。
          1、發言要點(略)
          2、研討結論及主席裁示事項:
          (1)理論上,行政執行法及相關法規並無特別規定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時
                不得對之聲請拘提管收,故依個案具體情形審慎考量,如確有必要
                ,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規定,聲請該
                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之,或依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第 1  款之規定
                ,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其法定代理人。
          (2)有關制度面之問題,如移送機關移送過時甚久之案件,致影響執行
                績效,行政執行處可以將案情陳報本署,由本署考量是否向財政部
                賦稅署反映,以健全相關制度。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2 年度南區法律座談會(以執行拘提管收實務為中心)  提
  案二)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