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11.02.09
要 旨:法規就特定之授益行政處分,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在一定情形得予以廢止者
,應已就信賴保護及法律安定為抽象之立法裁量,原處分機關自得根據有
關規定之授權,為具體之行政裁量,決定是否廢止有關之合法授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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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07.02.26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參照,有關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該條第
5 款所稱「公益之重大危害」,不以廢止具有公益性為已足,必須為防止
或除去公益遭受脅迫性損失而有廢止之必要,亦即必須已有或將有具體危
險之存在;但不以「公益之重大危害」係受益人所導致為必要,且不以廢
止授益處分係「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唯一方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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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03.06.19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 3、117、123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51 條等規定參照
,行政程序法屬普通法性質,倘同一事項土地徵收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自
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對於應辦理撤銷或廢止
徵收要件,另有特別規定,即應優先適用,如非屬土地徵收條例規範對象
或未予規定情形,始有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補充適用餘地;另信賴保護原
則亦須符合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等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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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093.08.10
要 旨: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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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093.03.22
要 旨:函詢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辦理廢止建造執照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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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089.05.03
要 旨:關於行政機關所為合法之授益行政處分,得否基於法律或事實之變更或公
益需要,予以廢止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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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088.06.28
要 旨:關於因開發許可及建照執照遭相關單位撤銷,以權利受有損害,請求行政
補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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