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4:1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40 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
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
得單獨宣告沒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