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2:3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