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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7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 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準強姦罪」,改列本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項「準強制猥褻罪」改列本條第二項。 二 妨害性自主罪之保護客體及於男性,故將現行法中「女子」改為「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