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