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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7 14:29
現在位置: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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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188 條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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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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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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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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