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4:2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188 條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