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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8 條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88 條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88 條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