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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8 條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
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
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