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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8 條
1.
發文字號:
前司法行政部 (48)台函刑(五)字第 4940 號
發文日期:
048.09.22
要 旨:
查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妨害電話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有妨害電話之意思, 方為相當。電話機加裝消毒器如意在消毒,非存心妨害電話可比,縱有減 低音量等情形,似可由電訊機關通知用戶免用,尚難令負上開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