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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8)台函刑(五)字第 49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8 年 09 月 22 日
要  旨:
查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妨害電話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有妨害電話之意思,
方為相當。電話機加裝消毒器如意在消毒,非存心妨害電話可比,縱有減
低音量等情形,似可由電訊機關通知用戶免用,尚難令負上開刑事責任。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妨害電話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有妨害電話之意思,
          方為相當。電話機加裝消毒器如意在消毒,非存心妨害電話可比,縱有減
          低音量等情形,似可由電訊機關通知用戶免用,尚難令負上開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