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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48)台函刑(五)字第 494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188 條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