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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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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所稱急、重症收容人之評估原則如下:
(一)體溫異常(耳溫≧38或≦35℃)或急性呼吸道疾患、嚴重脫水或出
      血、心血管疾病、腎臟或腦血管病變者。
(二)昏迷、休克、急性中毒、藥物急性過敏反應、外傷骨折或嚴重出血
      、脫臼、腦震盪、燒傷、燙傷及嚴重膿瘍者。
(三)急性腸胃道疾患、腸胃道出血、急性腹痛或其他急性疼痛如未及時
      處理,將無法緩解且有可能導致病況惡化者。
(四)患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非及時處理治療,病情將惡化而難以治療
      ,或不予療養環境將無法痊癒者。
(五)生命徵象不穩定者:如心跳每分鐘≦60次或≧140 次;呼吸急促或
      困難(血氧SPO2≦95﹪、呼吸每分鐘≧25或≦15次、無適當呼吸)
      ;血壓(收縮壓≧150mmHg 或≦90mmHg、舒張壓≧95mmHg),且有
      明顯不適主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