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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4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一、本點依矯正署一零二年十月七日法矯署醫字第一○二○六○○一○七○號函示修
    改急、重症收容人之評估原則。
二、本點第一、二及五款數字酌予修正及部分用語修正,以臻明確。
三、刪除第二項(該項為本所內部理所當然之業務分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