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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4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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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診由合作健保醫療院所派遣醫師入所辦理,每週一至週五上、下午
    時段於醫務中心診間看診。夜間及例假日由本所另延聘公醫進行急診
    診療。夜間及例假日急診,以符合急、重症標準或新收入所時因罹病
    有即行診療或掌控病況需求之收容人為主。一般性疾病患者以安排於
    平日上、下午時段診療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