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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6 條
依本條例執行強制工作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
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