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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 6 條
1.
發文日期:076.12.00
要  旨:
按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規定:『依本條例執行強制
工作處分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知檢
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如執行機關認為徒刑仍應執行,檢察官
得否(依受刑人或其家屬之聲請)命執行機關檢具執行強制工作之有關成
績資料,逕行認定是否有執行徒刑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