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規定:『依本條例執行強制 工作處分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知檢 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如執行機關認為徒刑仍應執行,檢察官 得否(依受刑人或其家屬之聲請)命執行機關檢具執行強制工作之有關成 績資料,逕行認定是否有執行徒刑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