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執行強制工作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 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
依本條例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知 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
依本條例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通知 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 依前項規定,免其刑之執行之人犯於釋放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