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徒刑折算社會勞動之基準日: (一)徒刑直接易服社會勞動者,以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之日,做為計算徒 刑折算社會勞動日數之基準日。 (二)得易科罰金案件前經准許易科罰金,嗣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