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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9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徒刑係以月份計算,因每月之日數不同,故徒刑折算社會勞動之日數因而產生差異。
爰採取與易科罰金相同之作法,明訂徒刑直接易服社會勞動者,或得易科罰金案件前
經准許易科罰金,嗣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者,皆以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之日,做
為計算徒刑折算社會勞動日數之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