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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9
九、徒刑折算社會勞動之基準日:
(一)徒刑直接易服社會勞動者,以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之日,做為計算徒
      刑折算社會勞動日數之基準日。
(二)得易科罰金案件前經准許易科罰金,嗣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
      者,亦同。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9
九、徒刑折算社會勞動之基準日:
(一)徒刑直接易服社會勞動者,以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之日,做為計算徒
      刑折算社會勞動日數之基準日。
(二)得易科罰金案件前經准許易科罰金,嗣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