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 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