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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20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
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
務。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20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
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