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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2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無記名證券,係約明因依券面所載向持券人而為給付,其發行人乃就其約付為單
務契約,故證券之持有人,有依券面記載請求給付之權利,證券發行人,亦即有依券
面記載而為給付之義務。然若已知證券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則發行人毋庸給
付,得證明其事實,以拒絕持有人之請求,或證券因有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等情事
,發行人已受有通知者,亦不得再為給付。故設第一項以保護正當持有人之利益。又
發行人對於證券持有人,得以其無處分權而拒絕給付,然此拒絕,乃發行人之權利,
而非發行人之義務。若發行人已向持有人為給付,即使持有人無處分權,發行人亦當
免其債務。故設第二項以保護發行人之利益。惟發行人明知證券持有人無處分權,而
故意為給付時,則視為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此又當然之理,毋待明文規定
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