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