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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