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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1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百七十六條理由謂以違反法律所強制或禁止之法律行為,應使無效,
否則強制或禁止之法意,無由貫澈。然法律中亦有特別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例
如宣告破產後,破產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惟對破產債權人為無效。又如以強制拍賣時
不得干預之人而為拍賣人,則須利害關係人之同意,始為有效。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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