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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7
七、政風機構為前述查詢、借調卷證或通知詢問時,原則以公文書為之,
    以其他方式為之時,應留存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