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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7
七、政風機構為前述查詢、借調卷證或通知詢問時,原則以公文書為之,
    以其他方式為之時,應留存紀錄備查。
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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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政風機關為前述查詢、借調卷證或通知詢問時,應以書函為之。 (如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