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