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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