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8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關於不足之額,各合夥人應如何負擔責任,
不可不有明文之規定,俾資適用。故本法明定各合夥人應連帶負其責任,使各合夥人
對於不足之額,各負全部清償之責,債權人亦得對於合夥中之一人,請求全部清償,
蓋為保護合夥債權人之利益,及增進合夥事業之信用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