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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60 條
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
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一、有第五十六條所定不得申請之情形。
二、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