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申請人甲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遺屬補償金,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 (以下簡稱地檢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
日作成補償新臺幣 (下同) 十二萬五千九百零三元之決定,嗣因甲不服該
決定,經申請覆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覆審委
員會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撤銷原決定,另為十二萬九千三百六十元之補
償決定。而甲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審理中,與加害人以一百八十萬元達成和解,並於同年十二月六日
先行獲賠九十萬元,超過覆審決定之金額,嗣甲持覆審決定書前來雲林地
檢署申領補償金,經承辦人詢悉上情,遂予暫停給付。試問:於補審案件
決定後,申請人受領補償金之前,查覺其已獲得損害賠償,將如何處理其
案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