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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0 條
1.
發文日期:100.03.25
要  旨:
行為人所受領社會救助法第 16 條所列之補助及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
費用補助辦法第 7  條及第 9  條之生活補助費等補助,是否屬於犯罪被
害人保護法第 11 條後段所稱之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若係屬
於,可否僅扣減行為人已按月領取之部分?又如何計算扣減之起訖點?可
否一併扣減行為人未來預期得受之給付?
2.
發文日期:092.09.04
要  旨:
申請人甲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遺屬補償金,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 (以下簡稱地檢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
日作成補償新臺幣 (下同) 十二萬五千九百零三元之決定,嗣因甲不服該
決定,經申請覆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覆審委
員會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撤銷原決定,另為十二萬九千三百六十元之補
償決定。而甲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審理中,與加害人以一百八十萬元達成和解,並於同年十二月六日
先行獲賠九十萬元,超過覆審決定之金額,嗣甲持覆審決定書前來雲林地
檢署申領補償金,經承辦人詢悉上情,遂予暫停給付。試問:於補審案件
決定後,申請人受領補償金之前,查覺其已獲得損害賠償,將如何處理其
案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