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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0 條
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
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一、有第五十六條所定不得申請之情形。
二、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訂定
第 13 條
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  有第十一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
    金額內返還之。
二  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
三  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並加
    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