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 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一、有第五十六條所定不得申請之情形。 二、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
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 有第十一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 金額內返還之。 二 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 三 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並加 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