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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4-1
四之一  檢察官於命被告說明可疑財產來源時,宜就具體個案,依應說明
        財產數額大小、範圍繁雜程度、資料來源所在地之遠近,酌定說
        明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