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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獄、戒治所精神疾病收容人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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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監獄、戒治所精神疾病收容人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4
四、智能低下或反社會人格違常之精神疾病收容人,其治療顯無效果者, 精神病療養專區得不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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