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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各監獄、戒治所精神疾病收容人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4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配合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之文字,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