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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精神疾病收容人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4
四、智能低下或人格違常之精神疾病收容人,其治療顯無效果者,精神病
    療養專區得不收容。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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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智能低下或人格違常之精神疾病收容人,其治療顯無效果者,精神病
    療養專區得不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