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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精神疾病收容人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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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精神疾病收容人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4
四、智能低下或人格違常之精神疾病收容人,其治療顯無效果者,精神病 療養專區得不收容。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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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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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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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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