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實施內容: (一)行政考核: 1.調查對象:由業務承辦人負責彙整相關資料。 2.評量工具:授課狀態統計表。 3.實施情形:每三個月彙整乙次,並將調查結果陳核。 (二)教學評核: 1.調查對象:教區教輔小組成員,包括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工 員、教區科員、教室戒護人員。 2.評量工具:教師授課狀況評量表。 3.實施情形:每年五月、十一月實施乙次,調查結果除陳核外,並 應提交本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進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