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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注意事項 4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1.依據「法規作業重要規定」,刪除標號符號。
2.參照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生效之監獄行刑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將「管教小組」之
  文字修正為「教輔小組」以配合新修正之用詞。
3.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修正本點第一款第三目、第二款第三目。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原要點於 6  月、12  月實施教學評鑑,並於次月召開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是否
同意續聘,因此可能發生次年度已繼續授課之教師,卻無法續聘。故調整「教學評核
」為每年 5  月、11  月實施,並於 6  月、12  月召開會議審查,以避免該現象發
生。
刪除收容人評鑑部分,並增補、精簡部分文字。
新增「行政考核」部分、新增「授課狀態統計表」。
由於「行政考核」每季實施乙次,而「教學評核」為每半年實施乙次,因此改列入各
項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