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分監受刑人,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 在九分以上,且最近一個月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二)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