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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2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分監受刑人,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
      在九分以上,且最近一個月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二)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辦理。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2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非執行殘刑之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一年,最近一個月之成績
      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最近六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者。符合特別獎賞者
      ,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
(二)無其他犯罪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三)無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四)無脫逃之虞者。
(五)無戒護安全之疑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