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得核減課程者如下: (一)精神耗弱、智能低下及行動不便之收容人:具有相關證明或本監衛 生科醫師證明者或由教輔小組經一個月以上觀察後確屬實情有必要 者。 (二)患有隱性疾病之收容人:具有最近三個月內該疾病之公私立醫院診 斷證明或本監衛生科醫師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