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得核減課程者如下: (一)精神耗弱、智能低下及行動不便之收容人:具有相關證明或本監衛 生科醫師證明者或由教輔小組經一個月以上觀察後確屬實情有必要 者。 (二)患有隱性疾病之收容人:具有最近三個月內該疾病之公私立醫院診 斷證明或本監衛生科醫師證明者。
二、得核減課程者如下: (一)精神耗弱、智能低下及行動不便之收容人:具有相關證明或本所衛 生科醫師證明者或由教輔小組經一個月以上觀察後確屬實情有必要 者。 (二)患有隱性疾病之收容人:具有最近三個月內該疾病之公私立醫院診 斷證明或本所衛生科醫師證明者。
二、得核減課程者如下: (一)衰老殘廢、行動不便者:領有殘障手冊或相關證明或經由管教小組 確認者。 (二)精神耗弱、智能低下者:具有相關證明或本所衛生科醫師證明者或 經由管教小組經 1 個月以上觀察後確屬實情有必要者。 (三)患有隱性疾病者(如心臟病、坐骨神經痛):具有最近 6 個月內 該疾病之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或本所衛生科醫師證明者。
二、得核減課程者如下: (一) 衰老殘廢、行動不便者:領有殘障手冊或相關證明或經由管教小組 確認者。 (二) 精神耗弱、智能低下者:具有相關證明或本所衛生科醫師證明者或 經由管教小組經 1 個月以上觀察後確屬實情有必要者。 (三) 患有隱性疾病者 (如心臟病、坐骨神經痛 ):具有最近 6 個月內 該疾病之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或本所衛生科醫師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