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4:2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核減課程暨累進處遇作業成績分數核給標準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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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得核減課程者如下:
(一)精神耗弱、智能低下及行動不便之收容人:具有相關證明或本監衛
      生科醫師證明者或由教輔小組經一個月以上觀察後確屬實情有必要
      者。
(二)患有隱性疾病之收容人:具有最近三個月內該疾病之公私立醫院診
      斷證明或本監衛生科醫師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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