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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核減課程暨累進處遇作業成績分數核給標準注意事項 2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因應組織調整,技能訓練所改制為監獄,爰將所修正為監。
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
原規定第一款刪除,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