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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法警戒護人犯使用手銬戒具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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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在偵查庭應訊時,應將手銬解除,以利其自由陳述。如認有維護
    安全之必要,得視實際需要,增派法警,加強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