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保障在押被告名譽並兼顧戒護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被告在偵查庭應訊時,應將手銬解除,以利其自由陳述。如認有維護 安全之必要,得視實際需要,增派法警,加強戒護。
三、被告在戒護途中,除所涉為重大危害治安之刑事案件或有事實足認其 有脫逃、自殺、暴行、被劫持、被襲擊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外,戒護 人員得不施用手銬。
四、對被告施用手銬,戒護人員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如徵得被告之同意 ,得予戴上頭套或面罩。
五、對於必須施用手銬之被告,戒護人員應注意避免他人攝錄影,致影響 其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