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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法警戒護人犯使用手銬戒具應行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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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障在押被告名譽並兼顧戒護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被告在偵查庭應訊時,應將手銬解除,以利其自由陳述。如認有維護
    安全之必要,得視實際需要,增派法警,加強戒護。
三、被告在戒護途中,除所涉為重大危害治安之刑事案件或有事實足認其
    有脫逃、自殺、暴行、被劫持、被襲擊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外,戒護
    人員得不施用手銬。
四、對被告施用手銬,戒護人員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如徵得被告之同意
    ,得予戴上頭套或面罩。
五、對於必須施用手銬之被告,戒護人員應注意避免他人攝錄影,致影響
    其名譽。